權力事項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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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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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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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發證礦山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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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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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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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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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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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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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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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內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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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09年3月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十二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報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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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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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省發證礦山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審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編制單位應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乙級以上資質;
2.礦區范圍已劃定,開發利用方案或方案已編制并通過專家審查的;
3.申請審查材料齊全;
4.編制單位內部已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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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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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省發證礦山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審查的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登記表(格式表見附件1);
2.治理方案編制委托書;
3.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或出具的采礦權證或范圍劃定文件;
5.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文本;
6.編制單位初審意見;
7.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及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8.繳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保證金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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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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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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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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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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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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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窗口(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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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征收)的標準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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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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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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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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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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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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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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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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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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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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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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