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事項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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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0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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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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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的轉讓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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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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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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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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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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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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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產資源法》2.《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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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內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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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通過)第六條:“……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2.《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1998年2月國務院令第242號,2014年7月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四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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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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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采礦權轉讓審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自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因與他人合資、合作進行采礦而設立新企業的可不受投入采礦生產滿一年的限制;
2.采礦權屬無爭議;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4.采礦權人履行了采礦權人義務;
5.轉讓申請按規定進行公示后無異議;
6.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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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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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人在申請采礦權轉讓審批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下列申請資料(1套):
1、市局初審意見、主管部門意見;
2、轉讓方法人營業執照、受讓方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書復印件(驗原件);
3、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4、采礦權轉讓合同(附公司章程1份,驗原件);
5、采礦權轉讓申請表;
6、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7、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或安監部門意見;
8、繳納補償費、資源稅、采礦權價款繳納文件;
9、礦業權交易中心出具的轉讓交易鑒定書;
10、如有外資需商務廳和當地軍區出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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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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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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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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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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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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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窗口(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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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征收)的標準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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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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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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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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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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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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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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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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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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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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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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