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文件要求,確定采礦權范圍應遵循以下條件:
1.探礦權轉采礦權,應當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地熱、礦泉水、砂石土類礦產設置采礦權的勘查程度按照各。▍^、市)有關規定執行。
2.探礦權人根據資源儲量估算范圍、井口裝置、輸油(氣)管線(外輸管線除外)、集輸站、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確定采礦權申請的礦區范圍,經編制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新立采礦登記,并參照《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或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確定出讓的礦區范圍,并根據《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
3.同一礦區范圍內涉及多個礦種的,應當按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主礦種和共伴生礦種確定申請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并對共伴生資源進行綜合利用;對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4.已設采礦權變更礦區范圍的,應當按變更后的礦區范圍統一編報申報要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采礦權變更登記。